该如何辨析失控票和滞留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信大家每个人都见过,但你了解它吗?当你收到了失控票或者滞留票,该怎么办呢?
一、失控票
1、定义
失控票:顾名思义,就是失去控制的发票。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名词解释中,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2、产生的原因
2.1未按时报税
2.2企业走逃
2.3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3、失控票的税收处理
3.1销货方的税收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3.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
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追缴已抵扣的税款。
二、滞留票
1、定义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产生的原因
2.1发票丢失未认证
管理不善造成发票流失或邮寄过程中丢失。A.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B.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书》,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2销货方拒绝提供发票
通常情况下,由于购货方久拖不付相关购货款,销货方以此种方式追讨款项。若发票开具后180天购货方依然未收到发票,则形成滞留票。
2.3两头不入账偷逃税款
部分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造成滞留票的形成。
2.3收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没有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如营改增之前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等。
3、滞留票的税收处理
3.1发票丢失未认证
若超过180天未认证,则形成滞留票,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企业可以根据留存的发票联或销货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所得税税前成本费用的扣除。
3.2销货方拒绝提供发票
若发票开具后180天购货方依然未收到发票,则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相应的成本亦无法进行扣除。
3.3两头不入账偷逃税款
通常情况下滞留票信息极易取得,税务机关通过抄报税数据与认证数据比对即可发现。若发现利用滞留票两头不入账进行偷税的情绪,除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税款、滞纳金,查补罚款外,还有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4收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没有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B.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于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形,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销货方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货方取得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普通发票也有可能存在滞留的情形。虽然普通发票没有抄税报税信息,普通发票的滞留信息难以取得,但随着总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代码》的使用以及金税三期的运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据以计算抵扣的滞留票信息的取得将不费吹灰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