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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境外费用时要注意的涉税事项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11-30
普通

问题:接受境外公司提供劳务,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描述:我公司与某国(境外)A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境外A公司派员工甲到我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每月由A公司发送员工甲的账单到我公司,我公司按账单付A公司技术服务费。A公司取得的所得都要交哪些税?需要我公司对外付汇时代扣代缴吗?该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约定仅就营业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时按营业利润在我国计缴企业所得税。

专家分析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以A公司要按技术服务计缴增值税;您公司对外付款时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根据税收协定,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所以,A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形成经营活动的场所、机构,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该营业利润在A公司该国交所得税,不在中国交所得税;若构成常设机构,应当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有25%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政策,对境外支付经营费用款项的涉税情况分类如下:

一、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交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境内的增值税业务是:

1、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3、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

4、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5、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特殊情况

以下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购买境外单位的业务,不属于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

根据以上规定,向境外单位支付我国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款项时,境外机构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场所的,付款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1、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2、有税收协定的情况

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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