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职工食堂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食堂一般是企业实行内部核算的福利性部门,公司开设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生活,解决就餐的问题。但在实务中,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职工食堂的涉税费用处理问题一直让财务人员头疼,尤其在“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对于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也要相应规范。老顾现将职工食堂相关支出中的一些涉税政策进行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会计和税收规定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尤其应该改注意: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是作为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以上规定明确了职工食堂相关支出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企业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可是不行的噢。
二、公司内部职工食堂支出核算及税前扣除问题
1、内部支出的会计核算
(1)财务部向食堂拨付备用资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食堂
贷:库存现金
月末,食堂提供票据给财务部报销相关费用,财务部依据报销单做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食堂
(2)企业购入食堂用固定资产,属于公司福利专用设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食堂用资产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3)、企业为食堂内部人员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关于食堂费用支出扣除凭证问题
在实务中,有些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食堂支出企业必须取得发票才能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老顾认为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税前扣除的票据不能简化为发票,如职工食堂从农民手中购买的蔬菜等无法取得发票,以购买清单、收据和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佐证也应该可税前扣除。
有关食堂费用支出扣除凭证问题,以下税务机关是比较开明的,没有要求必须取得发票才能扣除,值得点赞,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28问福利费中有关食堂费用支出及凭证问题规定: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执行口径比较严,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的地方,如果企业在税务局备案后,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这样对于从农民手中购买的蔬菜等农产品就可以通过自行开票的方式解决。
比如宁夏地方税务局和宁夏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3号公告)规定:企业从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职工食堂对外承包情况下的税前扣除问题
如果职工食堂外包(以承包人名义经营)或者独立经营(以分支机构名义运营),其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营改增”后食堂取得收入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职工食堂费用应该取得食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此时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是不能作为企业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务部门按取得的发票进行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