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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租车费用支付方式不同,税务处理截然不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8-22
普通

“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员工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有些企业还会给员工发放补偿金。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疑问。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使用汽车产生的费用,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企业使用员工车辆,与员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给员工车辆租金。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上述使用汽车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2、相关的费用支出能够取得正规发票。

三、企业如需向员工支付租车费用,有哪些方式?税务处理上有何不同?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一种是给员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用。这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1、给员工发放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给员工支付车辆补贴,或者以实报实销的方式支付车辆的相关支出,均应视为个人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车辆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2016年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员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月租金在3万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员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可以携带相关租赁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和员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无租使用车辆。这样的合同存在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综上,对于存在“私车公用”的企业,应分析企业、员工的税负,合理的签订合同和缴纳税款,减少税企双方争议。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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