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税热点问题
上一期我们将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至2016年7月6日期间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等相关过渡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本期我们将就新的政策变化进行详细说明。
2016年7月7日以后关于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否也可以比照新规定执行?新规定与之前的计算方法主要区别在何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7月7日起,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中规定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展业成本”的计算不同。
原规定: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新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个人证券经纪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