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销项税额的核算
2016-06-15 09:00来源:李志远
一、月末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工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毛利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时,2016年5月1日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均无需调整;5月1日之后,在计算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时,剩余未完部分需价税分离
二、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正式批复计价单据,按业主结算总金额处理,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本次业主结算总金额÷(1+1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三、收到业主的合同预付款等相关资料,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也有在“预收账款”等科目核算的)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本次业主预付款金额÷(1+1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四、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正式批复计价单据,要从结算金额中扣除需要扣除的预付款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1.冲销预收款
借:预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贷:应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2.由于该预收款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因此,应冲销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上述账务处理也可以合并为:
借: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工程结算金额-扣除的预收款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