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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