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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临时提供收派服务,应按照何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江苏国税 2015-09-23
普通

问:个人临时提供收派服务,应按照何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如与单位没有雇佣关系而临时提供的收派服务,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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