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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入确定有讲究

2015-07-07 09:32来源:南京日报

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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