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

单位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来源: 宁夏国税 2015-04-27
普通

问:单位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也可以按照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操作,享受增值税优惠。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