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金摆件零售环节是否征收消费税
来源: 福建国税
2015-02-11
普通
问:铂金摆件零售环节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由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税范围的注释中不包括摆件,因此零售环节不征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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