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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受托方价出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否缴纳消费税

来源: 山东国税 2015-02-05
普通

问:企业以高于受托方价格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出售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即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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