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毁损报废和低价销售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来源: 厦门国税
2015-02-02
普通
问:我司一般纳税人,商品发生毁损报废处理,原该部分商品购进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还有商品低于原价出售,进项税需要转出?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贵司的商品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如不属于则不用做进项转出处理。
2、低价出售不用做进项转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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