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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业发票填写项目不能过于简单

来源: 宋洪祥 2015-02-02
普通

目前,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项目过于简单,建议尽快完善。

“营改增”后,税法对开具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随后,税法对如何开具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作了具体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从上述规定来看,74号公告规定了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填写“运输货物信息”内容,而2013年39号公告却没有对“运输货物信息”填写要求作出具体解释,导致目前货物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输货物信息”栏目为空白,运输货物的重要信息——重量却没有得到反映。由于没有反映运输货物的重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许多隐患。

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营改增”前,普通运输发票填写项目非常齐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营改增”后,由于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要求过于简单,如“运输货物信息”栏目没有货物重量,如审查运费是否合理,还得查看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才能确定。如企业将货物与运费分开,税务机关审查难度会比较大,不利于税收征管。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项目内容应增加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名称、公里、货物数量、运输单价等,这样便于税收征管和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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