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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5.13)

2016-05-16 13:51来源:天津国税

  1.问:建安类企业,公司在津南区,去天津市其他区做工程,用在工程地预缴税款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天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一条规定: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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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问:建筑企业在外埠施工预缴增值税怎样办理。

  答: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

  3.问:本企业属一般纳税人,正在建造厂房,5月1日以后在建工程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在两年内抵扣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问:我是物业公司,我收到一张保安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如果你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问:请问我公司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抵扣销项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5项第(6)款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问:请问外地进津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票是否还在外管站开具?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天津国税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施管站)对外地进津施工单位预缴税款进行代征工作,履行代征手续,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凭借施管站打印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进行税款扣减。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外地进津施工单位应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进行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问: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厂房,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的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8.问: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厂房,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的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9.问:我们是一家建筑业企业,在天津有几个项目,符合36号文规定的简易征收条件,请问清包工、甲供工程和老项目办理简易征收分别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需携带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0.问:如建安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按项目备案还是一次备案后我们企业的以后所有合同就都是简易征收了?

  答: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项目申请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

  11.问: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是否还需缴纳;如果缴纳外地进津企业怎样缴纳。

  答:此次营改增试点只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依旧在原征收机关缴纳。

  12.问:老项目需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备案为简易办法征收吗?

  答:纳税人老项目需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确定是否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在确定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之后,可以选择一个和多个项目一起备案。

  13.问:停车场收费执行不动产租赁行业,如果采取简易征收的话,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去税局申请?停车场产权证?如果产权证不是物业公司的,还能申请吗?

  答: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需携带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4.问:选择简易征收法,需要什么时候到国税办理备案?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申请简易征收需携带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5.问:二房东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房产转租出去   营改增后能按老项目选简易征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您出租的房产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6.问:注册资金500万的新开办的物业服务公司,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你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17.问:注册资金500万的新开办的物业服务公司,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你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18.问:物业行业现在基本执行预收一年物业费,但是提供的服务肯定是在这一年分摊的,那是不是可以按月结转收入的时候再缴纳税款?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期申报纳税。

  19.问:物业公司代收能源费(水电)营改增后,怎么处理?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物业公司代收能源费(水电)收入,如果符合上述文件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问:劳务派遣在营业税是差额征收,增值税征税提高到6个点,税负有所增加,有没有考虑差额征税?

  答:关于劳务派遣差额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6年4月3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予以明确,其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1.问:请问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总包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4月30日前签订,但分包合同是4月30日之后签订,分包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如果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签订的合同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的规定,则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22.问:我公司是一家货物运输代理公司,36号文件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重新定义删除了"以自己的名义"和"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保留了"以委托人的名义",我们可以看出,原来106号文件概念下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自2016年5月1日起,可能归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从而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对比现行的106号文与36号文,36号文件将原来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的"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调整至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经纪代理服务",明确并强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经纪、中介、代理性质。向贵税务局确认以下事项: 1、从无运输工具运输业务定义看,要满足该定义,需要我公司承担运输责任,且我公司要委托费实际承运人运输。 如果我公司不承担运输责任,而是有实际承运的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是否就可以认定该业务不是无运输工具运输业务 该定义中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是否只是指运输公司,如果只是界定为运输公司,我们委托给货代公司是否就不符合无运输工具运输的定义? (类似于以前一代二代的情况)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你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3.问:我是小型个人餐饮业,我想问新系统登录时填写的银行账号必须得是对公账户吗?个人的民生银行卡可以吗?

  答:新系统登录时填写的银行账号是用于打印在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次的,应真实有效,建议与您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

  24.问:饭店买的菜能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你单位购进的货物如取得的凭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5.问:请问房地产行业收的定金,签合同后,用以抵扣买房人应交契税及维修基金,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属于销售额。

  26.问:我是一家物业公司,我们单位营改增后,收取的物业费税负会上升吗?

  答:物业公司营改增后收取的物业费税负不会上升,物业费在原营业税模式下,适用5%的税率,"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如果为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物业费适用税率为6%,相比原营业税模式,按照增值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原理,税率仅上升0.66%.考虑到物业公司其采购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不动产都能够进行抵扣,在抵扣充分的前提下,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将下降。

  比如,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当月物业费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办公用品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物业费收入,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物业公司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物业费适用征收率为3%,相比原营业税模式,税负直接下降40%以上。

  比如,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物业费当月收入(含税)103万元,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3×5%=5.15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3÷(1+3%)×3%=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2.15万元。

  27.问:我们单位营改增后,出租原有物业项目,收取的房屋租金税负会上升吗?

  答: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出租原有物业项目收取的租赁费税负不会上升,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原营业税模式下,适用5%的税率,营改增后,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比如,某公司营改增后原有物业项目房屋租赁当月收入(含税)105万元,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5×5%=5.25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5÷(1+5%)×5%=5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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