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一、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2021年1月到期,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的可选择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该怎样预缴和申报?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该怎样预缴和申报?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某公司为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五、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购进机器设备待售,相应的进项税金已按规定抵扣,5月1日之后,因滞销转为固定资产做出租业务,该机器设备的已抵扣进项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答:不需转出。
六、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答: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八、建筑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答:建筑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建筑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什么?
答:36号文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利息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十、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十一、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十四、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十五、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十七、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十八、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九、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十一、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二、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十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二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二十七、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八、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九、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十、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十一、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十二、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三十三、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三十四、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十四、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三十五、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十六、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十七、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国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一)属于地税局独管户的试点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②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④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⑦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二)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的试点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三)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打印的《税务登记表》信息进行修改、确认,确认无误签字、盖章。
二、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201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或申请办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二)201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试点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三)以上所称的2015年应税销售额=2015年全年营业额合计÷(1十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2015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报送资料
1.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2份
·税务登记证件
2.201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份
·税务登记证件
三、发票申领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值税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量及高开票限额申请。
①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可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同时提交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
②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可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仅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仅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2份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2.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的领取、发行,增值税发票领用
①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新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告知书》(主管国税机关制发并提前送达)1份
·经办人身份证
·发票专用章
·国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
②办理流程
一环节:审核签到。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携带资料。
第二环节:设备领取。纳税人凭《新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告知书》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支付的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价款和技术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第三环节:设备发行。国税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第四环节:发票领取。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可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办理发票领取。
3.税控专用设备开票
培训纳税人在临时办税服务厅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后,参加由服务商免费提供的税控专用设备开票操作培训。具体培训地点由服务商在发放税控专用设备时告知纳税人。
4.税控专用设备安装使用
纳税人参加操作培训后,请自行安装税控专用设备的开票系统。对相关操作存在问题的,可联系服务商提供技术支持。
5.增值税发票开具
试点纳税人初始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在2016年5月1日前可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增值税发票领取,在5月1日后办理增值税发票读人开票系统、开具和报税。
(三)2015年度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含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可领用通用机打发票A版、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1.普通发票核定
试点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量和开票限额的申请。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2.试点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3.普通发票领用
纳税人可以按国税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发票。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发票领用簿》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四)试点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纳税人应书面向国税主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国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四、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
试点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身份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协议书》。签署完成银税联网协议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的“三方协议签署”模块,提交申请办理,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原已签署过国税银税联网协议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五、税收优惠过渡
(一)已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在纳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的,除国税委托地税代征事项外,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办理营业税优惠事项的通知书
(二)未办理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优惠事项,未在地方税务局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1.办理《规定》一条、第三条所列优惠事项备案的,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2.办理《规定》第二条所列优惠事项备案的,纳税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六、申报纳税
(一)原地税独管
试点纳税人应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在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后,在国税机关拷取网上申报密钥,办理申报初始化手续。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4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
(三)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自2016年6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应自2016年7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7月份申报增值税的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七、委托代征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代为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八、征收管理
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地税独管试点纳税人由原地税主管机关对应的各区县国税机关负责征管;国税地税共管试点纳税人仍由原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