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更新到5.28)
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三)
一、A建筑安装公司承接《境外某安装维护合同》,合同工程标的在境外,企业能否享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如果可以享受,需提交哪些资料作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部分保险公司按开票日期缴纳营业税,对保单收款在4月30日前、起保在5月1日后的预收保费业务,客户要求保险公司打印营业税发票,但此类业务按合同起保期应归属于增值税范围,则保险公司面临既要按开票金额缴纳营业税、又要按合同缴纳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请问可否退营业税,营业税的退税流程?
答: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确认的保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已缴纳营业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
答:(一)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区别
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2.人力资源外包,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
(二)销售额计算方式区别
1.劳务派遣: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为计税销售额。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企业名义为员工办理登记并缴纳;劳务派遣是从销售额中扣除上述项目,即所谓的“差额征收”政策。
2.人力资源外包: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发包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但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代为发放。人力资源外包销售额中不包括上述项目,即其本身不构成销售额。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是客户负担,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仅仅是代为缴纳,所以其并不构成销售额。所以,人力资源外包,不存在销售额差额征收政策。此行为类似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的政策,销售额是“不包括”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三)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区别
1.劳务派遣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六、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七、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八、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十、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十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二)
一、此次营改增典当行业属于金融业,博州博乐市辖区有2户纳税人由于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典当行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投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极少,经测算企业实际税负比原缴纳营业税增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的有关金融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企业中未列举典当业。请问一般纳税人的典当公司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望给予明确为盼。
答: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某建筑安装公司与中铁外服签署《尼日尔某安装维护合同》,合同工程标的在尼日尔,是工程劳务合同,该合同是中铁外服承接的尼日尔工程劳务再分包给该单位一部分工程。现该建筑安装公司需向中铁外服开具发票结账,企业提出能否享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对中铁外服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享受,需提交哪些资料作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存在此类情形: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地税都没有登记信息),现在需要转让集资建房,合同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需要缴纳营业税,对方为其他个人的,现在申请开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关于此类业务发票应由哪个税务机关开具?如需国税局开具,是否需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答:问题表述不清,请核实4月30日以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四、根据《注释》规定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初装费应该算作经营者的兼营行为,将其与广播影视节目播映业务分别核算,还是视为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应税服务(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的税率(征收率)核算缴纳增值税?
答:属于兼营行为。
五、电视台租用联通、铁通的宽带向用户收取网络流量费的行为属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中的“出租或者出售带宽”业务还是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答:有线电视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网络流量费的行为属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六、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那么该销售额是否包括设备及动力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动力的价款。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那么扣除时是否必须为同一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八、企业给高危行业职工购买的意外保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企业给高危行业职工购买的意外保险,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
一、纳税人自行研发两项软件著作权按450万作价,作为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需要给该公司开具无形资产发票作为该公司财务记账依据,可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免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邮政帮银行代打对账单、代装信封并邮寄给储户,按什么征税?
答:此类行为属于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包方进行再分包,能否按照差额纳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
五、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六、货物运输企业向非统一核算的营运车辆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如何征税?
答:在货物运输企业非统一核算的运营车辆,且不以货物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承运业务,运营车辆自行核算收入、开具发票,货物运输企业仅负责为其代办年审、保险等手续,货物运输企业向营运车辆收取的管理费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是否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若包含,受票方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受票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八、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服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例如:试点纳税人缴纳4月份话费,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由于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服务不属于当期进项税额,即使在5月1日之后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企业向个人一次性支付的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的房屋租赁费用,其中2016年3月至4月30日之间的租赁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缴纳增值税,企业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取得2016年5月1日以后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答疑(十)
一、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6)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
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应在2016年5月1日后、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13)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其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为不影响购房者正常办理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如果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款时开具了发票,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分次开票,由其自行决定;在每次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旅游业、劳务派遣企业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无法划分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五、卖场出租摊位是按照营改增后的“其它生活服务”还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来征收增值税?
答:卖场出租摊位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六、建筑安装企业不同项目是否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就不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七、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应按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我公司自己盖商铺用于对外销售,首批是去年竣工的,第二批15年底开工,目前尚未竣工。首批第二批已收的销售款均已缴纳营业税,请问首批第二批是否可申请增值税简易征收。特别说明,我公司不是房地产、也不是建筑业,是市场管理公司,销售商铺是否按处置不动产处理?
答:销售商铺按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我们是餐饮企业,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设备维护开进来的服务费进项票我们这个行业可以抵扣吗?
答:支付的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政策答疑(九)
一、请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非关联的普通拆解资金要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因稽查查补,需补缴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请问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如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税款需入库地税,如何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款如何入库,请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联系。
三、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投标代理服务,其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稅?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招投标代理行为,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四、物业费发票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物业公司所取得的物业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抵扣。
五、我是一家广告设计喷绘店,提供从设计、喷绘、加工、到制作实体成品一体化服务,原来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15年的营业额达100多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让我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要求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店能够按照广告业缴纳增值税?能不能继续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从您描述的经营行为看,并未发生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业务,而是受广告发布、宣传、展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从事制作、加工相关货物的业务。您从事的实体成品制作业务属于增值税“提供加工劳务”征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事加工劳务的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的,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您店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100多万元,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您店尽快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同时,在今后的经营中能够加强财务管理和外购项目管理,如: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外购原材料、固定资产(包括车辆和不动产)、租赁服务等时,应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您店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就可作为进项税额,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只有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才能够降低税收负担。
六、宾馆酒店业,营业范围有场地租赁项目,实际经营中有会议室使用的场地租赁费,还有宾馆庭院停车费的收取,都按照6%税率吗?另外会议室使用费开发票时可以按场租名称开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宾馆酒店出租会议室或提供停车服务,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七、酒店出租会议室,适用“会议展览服务”还是“不动产出租”?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酒店出租会议室,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征税。
八、酒店业支付的排污费,通讯费否抵扣?
答:支付的排污费,通讯费,符合抵扣条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九、营改增后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订购飞机票后发生退票,航空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的退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政策答疑(八)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一)外省异地纳税人是否是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判断依据需要明确;(二)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依据需要明确。
答: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的,在办理报验登记时,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是否已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我们单位2015年1月开了一张销售不动产发票,当时预售面积为700平方米,后经测绘面积为690平方米,现需开具冲红发票,再按690平方米开正确的票,单价不变,那我们是到地税局开票,还是到国税局开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向个人销售住房,因收取预付款、办理个人贷款等原因,无法一次性收取款项的,发票如何开具?是否可以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分次开具?分次开具的发票,如何填写“数量”“单价”“金额”?是否需要备注相关信息?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分次开票,由其自行决定;在每次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单位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其培训费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吗?
答:可以。
五、旅店业在客房内销售的消费品,“营改增”前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应当对房费和房内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旅店提供住宿服务时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支付国外佣金,原先按代购代销业务在地税代开发票缴纳营业税,现在营改增后,应该怎么操作?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购买方扣缴增值税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增值税。
七、预售充值卡、会员卡,在销售时即开具发票,对于兼营多个不同税率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即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缴纳增值税。因纳税人兼营多个不同税率增值税项目,无法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未开具发票,在持卡人消费后再开具发票,且能分别核算的,按其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旅游景区、劳务派遣等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抵扣的进项有哪些?
答: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购进计算机、复印件、办公用品、水电暖、车辆、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条款约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问题:假如我公司5月份支付劳务派遣公司20000元,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18000元,管理费2000元,假设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那么劳务派遣公司能否按18000元开具普通发票,按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十、房屋租赁已备案申请5%的简易征收率,但是租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可以按5%的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政策答疑(六)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可以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A企业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对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A企业将不动产租给了B企业,B企业又将此项不动产继续出租给了C企业。由于2016年第16号公告中对“取得的不动产”没有转租取得的方式,该项业务中,B企业能否申请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B企业将承租A企业的不动产,继续出租给C企业的行为应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将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间拆借资金这一行为未列示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如果企业发生了该项行为,取得了收入,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品目能否写资金占用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税服务名称可以按贷款服务填写。但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未缴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能“一笔勾销”么?如何征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五、问:请问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开具,是自行开具还是在税务局代开?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
六、请教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过渡的问题5月1日之后营业税发票是否会收回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七、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能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可以自行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但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九、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购买方手续费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手续费,属于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此政策,在5—6月之间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如何交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答疑(五)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增值税发票在哪里开具?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甲供材”项目施工方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营改增后,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三、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五、酒店业赠送早餐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早餐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张某有一套住房需要出售,2016年4月15号签订转让合同,将在5月1日之后办理产权变更,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八、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九、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十、我公司在外省市有分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持有房产并出租,由于总分公司的形式,所有房产的产权都是总公司名称,预计总公司、分公司营改增后都将变成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应自行开具发票。那么,我想了解的是,分公司所在地的房产是总公司在当地预缴由总公司开具、申报,还是由分公司直接开具、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如果由总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那么总公司应该按照不动产跨县市租赁增值税有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由总公司申报纳税。如果由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分公司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分公司并不拥有房产产权,此行为属于房产转租,还应与总公司补充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请问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开具,是自行开具还是在税务局代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政策答疑(四)
一、全面营改增后,国家税务局将哪些增值税征收项目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不动产转让行为有哪些项目是免征增值税的?
答:以下四种不动产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一是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二是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该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三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四是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的不动产。
三、我想销售2015年购进的一套住房,听总理说5月1号开始,卖房子变成征增值税了,税负还有所减轻。我想知道,2016年5月1号后签合同办理产权变更,如何办理增值税相关事宜?
答:按照国家规定,从5月1日开始,对个人销售住房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因此个人销售住房,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由于你想销售的住房是2015年购进的,在2016年5月销售,不足2年,按照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例如你卖房取得了420万收入,应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
如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
在售价相同的前提下,按营改增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比按营业税计算减少了1万元。
四、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公司准备销售于2015年5月购买的一座写字楼,营改增后,这项业务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可扣除已在地税缴纳的税款;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然后按照11%的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扣除已在地税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合法有效凭证有哪些?
答: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一是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是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六、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分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两种情况办理,一是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承租人需要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七、王某从2016年5月1日起出租住房一套,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6万元,王某在收到租金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王某一次性预收一年租金6万元,平均分摊到12个月,月均为5000元,未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农贷款取得利息减按3%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答疑(三)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兼有试点应税行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若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产用于出租,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属于自建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动产的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天。
3、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餐饮服务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住宿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的住宿服务,只要符合抵扣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相关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怎么办理退税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购房时间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10、营改增以后,购买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是要分两年抵扣,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抵扣方式为: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2016年5月1日,某单位购入一幢办公楼,取得进项税额110万元,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
营改增政策答疑(二)
1.营改增后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 营业税的相关减免税政策在实施营改增后,是否全部延续执行?
答: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无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执行。
4.纳税人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纳税人不登记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6.提供景区游览服务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印制了一批地税部门监制的门票,营改增以后能否正常使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条第六款第五项中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新疆国税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之一)>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216号)第十一条规定: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后在车体上发布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客运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并通过客车承运包裹和信件,此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能否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通过客车承运包裹、信件和其他货物属于货物运输行为,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9.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能否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体申请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体流程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0.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应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代开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政策答疑(一)
1.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问题: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意见,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4.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须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行提供典当服务并收取赎金的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赎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于 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我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8.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所属期为5月和6月的税款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纳税人从事餐饮外卖服务是否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意见,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0.建筑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