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学校与企事业联合申报了科技局的项目,经费全部拨入到我校,按双方协议我校拨给企业科研经费时,是否需要企事业给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企业按协议规定收取的科研经费拨付款,不是从事经营活动所收取的款项,不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