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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关闭,货物返销给供货单位,如何处理

来源: 宁波国税 2015-03-24
普通

  问:我公司系外贸公司,内外销都有,现公司关闭,一年以前库存商品低价1万元卖给原来的供货单位(供应商做回收加工处理),一年前的发票已抵扣,现要怎样开票,原开票金额为6万,另外,我公司有库存商品59万元,但实际上是库存只有1万,这样在公司关闭时怎么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同时原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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