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售后回租,该利息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 宁波国税
2015-03-16
普通
问:我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价值500万,利息总额100万,本息分5年还。租赁开始日,设备500万已开具发票,利息100万元未开具发票,利息于每月付利息时开票。我公司设备是否以600万元作计税价值?未取得发票的100万元利息是资本化还是以后每月付息时作财务费用?国税局回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我公司系融资租赁,非融资性售后回租,该利息也可适用该条文进行税务处理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您公司设备以6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价值。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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