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的广告公司为境内的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境内的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因此,如果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且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广告服务接受方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