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员工的工资、差旅费支出问题
问:集团内A公司一个员工被借调到集团内另一外省的B公司,社保还在A公司购买。请问: 1、工资应由哪个公司发放?如A公司发放是不是应该收回B公司?是否自制工资表收回即可。 2、该员工发生的差旅费及探亲回家的费用在哪个公司入账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有何依据? 比较急,盼答复。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若A公司仍为借调员工购买社保且符合上述规定,可由此界定为任职于本公司员工,工资仍由A企业支付。另如符合上述规定,差旅费和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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