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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行开发的专利权许可出借,使用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来源: 湖北国税 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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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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