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2年10月购入新轿车,因业务不需用了,目前出售给了二手车交易中心。当初购车时的增值税额并未抵扣,现在请问作为二手车旧设备销售时的增值税率适用多少?
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执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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