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有何新的规定
2015-03-09 09:14来源:安徽国税
问题: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对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有何新的规定?
解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同时,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正当理由是指: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