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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