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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来源: 北京国税 2015-01-27
普通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

  主表、份数《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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