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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纳税的自然人能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9-14
普通

经常有会员企业咨询自然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次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于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有些税务机关答复是可以享受的,笔者搜集了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供参考。


二、地方税务机关答复


1.北京税务

01

2023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23年7月)》
3.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及执行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时,对按次销售额达到500元以上的,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
答: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


2. 茂名税务

02

2019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发布的《非税收入热点问题问答》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中缴纳义务人如何理解?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的口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3.江苏税务

03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7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对于“自然人劳务报酬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吗”的答复。
问题内容:
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由于自然人劳务报酬往往是按次征税,而非按期征税,在按次征税的情况下,如果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元,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规定的优惠呢?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文件中的“缴纳义务人”包括个人,若个人按次申请代开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发票,在当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的范围内,也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4.湖北税务

04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12月28日湖北省税务局对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问题”的答复。
问题内容:
您好!有关规定,说月度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的纳税人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吗?有关规定说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减半征收,是哪条政策?一般纳税人城建税可以减半征收吗?可有规定?
答复内容: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据此,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第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5.河北税务

0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10月30日河北税务局对于“按次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的答复。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聘请外部讲师给员工授课,讲师按次取得报酬,一般由我公司经办人员代授课讲师到我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讲课费发票。代开发票时,授课讲师需按次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附加是否有减免税政策?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销售额在10万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谢谢。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6.陕西税务

06

2019年11月27日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两项附加”降费政策问答》
问:自然人代开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按次缴纳增值税,享受按日(次)500元的起征点优惠,“两项附加”是否也按日(次)征收还是按月或按季累计计算缴纳,能否适用财税﹝2016﹞12号享受减免?
答:适用。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的规定,对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上述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参考:财政部税政司收费基金处2016年5月24日《关于有关政府性基金执行口径的意见》)


7.上海税务

07

2023年4月25日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涨知识】一文了解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月销售额金额在10万元以下免征,超过10万元的可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享受最高50%的减征。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山东税务

08

2021年1月18日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月征期热点问题解答来啦!(四)——其他税费类》
03我公司为山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9.杭州税务

09

2019年2月3日杭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减税降费政策解答专辑三】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减征政策有关问题解答》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要缴纳?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消费税纳税人等。


    

10.青岛税务

10

2024年5月25日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12366本周热点问答汇总5.20-5.24》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11. 呼伦贝尔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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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12. 江西税务

12

2019年7月19日赣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市税务部门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2政策陆续出台范围扩大
市税务部门介绍,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部分自然人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附加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免征政策。
温馨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按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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