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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之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8-23
普通

自然人(即个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个人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应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那么,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个税呢?


一、个人出售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
2.2024年5月,我作为自然人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辆报废高档汽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请问我能否享受“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因此,您作为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同时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享受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上述国税总局答复,个人出售使用过的物品(含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出售使用过的报废产品,若报废产品的转让收入低于财产原值,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专栏——“反向开票”相关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二: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8-02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报废产品出售者销售自用的报废产品,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报废产品的转让收入低于财产原值,由于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非报废产品),若物品的转让收入低于财产原值,由于没有所得,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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