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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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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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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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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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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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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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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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 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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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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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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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
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提到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要记入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没有提到年限的问题。为什么很多人会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呢?是因为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曾经有一个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依然受这个年限的影响,各地也因此出台了一些有关应付款年限的规定,有三年,也有两年、五年。
但可以看出,年限规定不是处理应付款项唯一的条件,也有很多地方不再要求年限,而是关注证据的问题,不管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确无法支付,还是可以支付,就可以按照证据的指向来处理这笔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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