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自来水费能否选择一般计税
在本周的财税咨询工作中有企业咨询,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自来水费能否放弃简易计税方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我们来看一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于制发54号公告的背景明确,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陆续接到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经研究,我们制发公告,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主要内容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上述公告和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中并没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不能放弃简易计税方法而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还有其他的一些增值税业务也是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如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再如,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但有些增值税业务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
如施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以及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放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再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还有一类增值税业务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并适用减免优惠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放弃减税。
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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