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子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工作中,有财税会员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公司在2017年购买了一套房子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公司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在2023年的时候公司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转为了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公司把在2017年购买的房子给出售了,那么能否采用简易计税呢?
我们结合相关的政策规定来分析一下。
1、这种情况能否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公司销售不动产是否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呢?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增值税上固定资产主要是指有形动产,不动产不是增值税上的固定资产,因此转让不动产不适用转让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2、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增值税政策规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该公告的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综上所述,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营改增”之后)的不动产,是不能采用简易计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那财税会员咨询的问题,是否可以适用这个政策规定呢?可以给我们留言发表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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