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的咨询费,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近日,有会员咨询:我公司向境外支付咨询费,是否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这个问题,需要进行如下判断:
判断1:有无机构场所或者虽有但所得无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第一次判断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如果答案为是,应当由境内的机构、场所来申报企业所得税,支付方无需代扣代缴。
机构、场所的判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判断2:所得是否来源于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按照上文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境内公司支付境外咨询服务费,就需要看咨询服务是否发生在中国境内了,从实务上看,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外就可以提供咨询,无需入境,则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需要入境提供咨询服务,则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判断3:属于“源泉扣缴”,仍需要看税收协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选择具体的税收协定条款,享受协定待遇。
具体申报界面如下:
注意:享受协定待遇需要留存资料备查,主要如下:
(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二)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四)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五)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PS:资料原文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