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错!注意!填错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赞助支出可区分为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对于广告性赞助支出可以按照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办法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赞助是企业的一种常见行为,企业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现象在当下十分普遍。这些赞助或以场边广告牌的形式出现,或以冠名形式出现,或以官方指定产品的形式出现。受赞助方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赞助费”,赞助企业在支付此类费用时,账务处理中也都计入赞助费支出。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费用做了正列举,其中就包括了赞助支出。因此,企业取得“赞助费”发票,相应的支出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据此,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应该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费,而上述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行为,明显具有广告性质,其发票品目虽为“赞助费”,但实际上是广告费支出,企业应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发票对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仅依据发票开具的品目,来确定应按照哪类支出税前扣除。归根结底,还是要分析经济行为的业务实质,据以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避免税务风险。同时,建议企业留存好合同,广告出现的相关图像、音视频资料等作为佐证,以证明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建议: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行为,明显具有广告性质,发票开具“广告服务费”,如马拉松比赛冠名费用支出,应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一般情况下,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均不能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 22 行“赞助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支出。类似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行为,明显具有广告性质,其发票品目虽为“赞助费”,也不能填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 22 行“赞助支出”,如未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会触发风险管理事项。来源:上海税务、小陈税务08,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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