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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的房屋出租,房产税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11-22
普通

最近有会员咨询:子公司无租使用(即无偿使用)母公司的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收取租金,子公司是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收取的租金从租计征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于此问题,各省市税务机关存在两种不同的征税口径:


无租使用的房屋出租,从租计征房产税。



此口径税务机关:云南、湖北、安徽、内蒙古、山西。

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问题内容: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关于此问题,云南、湖北、安徽、内蒙古、山西答复如下:

0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答复时间:2020-04-1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因此,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主管税务机关。


02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答复时间:2021-02-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据此,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0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答复时间:2020-04-2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04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答复时间:2020-04-21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05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答复时间:2020-04-21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无租使用的房屋出租,从价计征房产税。



此口径税务机关:重庆、湖南、厦门、吉林、大连、河北。

关于无租使用未确权房产,同时出租该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问题内容:

我司没有签署租赁合同,也没有缴纳租金,该房产也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我司使用该建筑,并将该建筑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应由使用人从值计征,但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应从租计征,因此想请问我司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和出租情况应从值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关于此问题,重庆、湖南、厦门、吉林、大连、河北答复如下:

01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答复时间:2020-04-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02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答复时间:2020-04-2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0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答复时间:2020-04-1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无租使用即为无偿使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于转租,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


04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答复时间:2020-04-22

答复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05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答复时间:2020-04-26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06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答复时间: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观点:



无租使用即为无偿使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将无偿使用的房屋出租属于转租,对于转租,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但是在实务中,对于纳税人将无偿使用的房屋出租,对于该房屋的房产税如何缴纳税务机关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征收口径,企业如遇到上述问题,建议与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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