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例分析
建筑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未按照纳税义务时间申报纳税是税务稽查常见的风险点!实务中普遍存在总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总分包方之间支付工程价款滞后的现象;施工企业往往是收款才开票计税,甚至中期收款也不开票计税等现象,那么,何时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才是正确的做法呢?1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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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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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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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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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依据上述政策,分为开工前和开工后2个时段分析。
1.开工前
仅考虑开票,如果开3%或9%税率的建筑服务发票,则以开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开工后
如果合同约定了的付款日期,按照(收取款项、开具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三者孰早为纳税义务时间。
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按照(收取款项、开具发票、工程完工)三者孰早为纳税义务时间。
案例分析
实务中,结算流程通常为:施工企业和业主结算工程价款必须先要进行报送已完工程量计算表单,进行验工计价,双方签章认可后,才按照确认的完成工程量以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比例,施工企业进行请款申请,业主按照请款支付工程款。
1.合同条款示例
2. 依据上面合同可见,该施工企业的合同约定的第一期付款时间为土石方工程完工,双方确认过程结算文件后的14天内支付工程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款、开票、双方确认土石方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第14天)三者孰早为纳税义务时间。
3. 实务中,如果甲方迟迟不支付工程款,未开票、怎么办呢?
如果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已到,甲方迟迟不支付工程款、未开票,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已经是到了,应当按照未开票销售额申报纳税。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看看当地有无特殊规定,比如安徽省税务局规定:“对建筑项目有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时间(如验工计价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可以考虑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附安徽税务局政策:
安徽税务局《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48.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而实际经营时往往承建工程的建筑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到工程款,要大量垫付工程物资、机械劳务费用款,如果按以上规定时限确认纳税义务,这将势必加重建筑企业负担,能否根据建筑企业经营现状,以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对建筑项目有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时间(如验工计价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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