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比例变化如何计算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包括哪些?加计抵减的比例是多少?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为10%;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比例为15%。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为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比例为10%。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作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加计抵减比例
一般情况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转出情形的,按适用的加计抵减比例计算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比如,某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7月,其上期(即2023年6月)已抵扣的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非留抵退税或留抵冲欠对应的进项转出)。此时企业应相应调减其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为30×5%=1.5万元,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期调减额行次。
但如果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在2022年11月份,2023年7月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此时企业应相应调减其对应的加计抵减额按10%还是5%计算呢?
国家层面上并没有直接的文件规定,我们参考一下2019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的两个答复。
1. 某纳税人2019年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6月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使该纳税人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仍只需要按照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0月当期按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 某纳税人2019年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10月按15%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则应按照15%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2月当期按15%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上述答复可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由10%和15%分别降为5%和10%后,以前年度按10%和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3年度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按照10%和15%的比例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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