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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开具发票填写规定及填写不规范的税务风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02-20
普通

对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广大财务人员比较重视甄别增值税发票的真伪,防范税务风险。随着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来临,在此提醒大家,对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但重视防范虚假的增值税,同时注意查看增值税发票填写的是否规范。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常见的发票填写不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业务适用税率错误、发票项目名称与实际业务不符、备注栏未填写、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或是填写错误等。


一、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除特殊纳税人可以按汇总项开票外,其他纳税人在开票时均不允许按上一级代码开具发票。

目前只有电信服务及总局明确的其他服务,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开票,具体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时,项目名称可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按照“电信服务”汇总项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二、具体各栏次如何填写呢?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开具发票填写规定及填写不规范的税务风险!


三、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开具发票填写规定及填写不规范的税务风险


四、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填写要求


1.一般要求: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2.小规模纳税人跨区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4. 建筑服务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 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五、特殊行业开具发票要求


1.机动车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销售不动产发票

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成品油发票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4.稀土发票

“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六、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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