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在税务方面如何界定?
乍一看,这可能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是在影响企业切身权益的时候,如何界定就变的十分重要了。
最近,国家出了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
在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 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购置时点的确认进行了明确: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下面我们看一下财税会员咨询的问题: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于2022年7月份跟供应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30%的设备款60万元,8月份在发货之前再支付60%的设备款120万元,供应在收款后发货,公司收到设备进行验收,3个月之后,于11月份支付10%的尾款20万元,同时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
公司于8月收到设备并验收,在11月份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全额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财税会员的这个问题,对于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如何界定就很重要,直接关系公司能否适用这个优惠政策。问题关键点就在于是按开具发票的时间确认还是按分期付款购进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首先,我们看一个税局的意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434号)明确:“货款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分多期支付,无论货款的收取在发货的前或后,均应视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其次,我们再看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释义。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对于赊销和分期收款的解释如下:
“一般来说,赊销是指先发出货物,再收取全部款项,分期收款是先发出货物,再分期收回货款。”
然后,我们再分析一下会员的问题。
如果按照广东税局的意见,会员的这个情况就属于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按到货时间确认的话就属于8月份购进,则不能适用新购设备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如果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则不属于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的话就属于11月份购进,可以适用新购设备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考虑到广东税局的意见是省局对市局的批复,应该是在本省适用。建议会员企业跟主管税局沟通,争取可以按照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适用新购设备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