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预付卡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在近期的财税会员咨询中,经常有会员咨询赠送预付卡是否要作视同销售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需要搞清楚两个点,视同销售的政策是啥,预付卡的实质是啥。
我们先来看一下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号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了解了税法上关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我们再来看一下预付卡的实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预付卡有两种:
1、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2、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从上述规定来看,预付卡只是一种预付凭证,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由于预付卡只是一种预付凭证,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因此,赠送预付卡的业务个人意见是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