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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4-21
普通

近期有会员企业咨询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下。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第(一)项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财税〔2018〕32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四、有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和《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一步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不能向接受服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征免增值税。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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