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砂土石料继续生产建筑用砂土石料可简易计税吗
近期,有会员咨询,外购砂土石料继续生产建筑用砂土石料,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政策吗!
围绕这个问题,先寻找政策:
一、国税总局层面政策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此条款中“依照6%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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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政策,但对于外购砂土石料继续生产建筑用砂土石料是否属于自产并未详述,那么,再来看看各地税务机关的口径。
二、地方税务机关口径
1. 安徽税务(2021-04-27)
纳税人咨询: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外购的废矿石加工成建筑用的砂对外销售,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回复:不可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上海税务(2020-07-15)
纳税人咨询:我公司外购石块,加工建筑用碎石子、机械砂销售,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工作人员电话回复:是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而且询问是否是上海本地企业,如果是的话可以帮忙联系主管区县税务局(分局)讲清楚相关政策。
三、总结
可见,税务机关的口径还是有所不同,实务中多有争议。笔者认为,外购砂土石料继续生产建筑用砂土石料,如果企业有加工的过程,应该认定为符合“自产”,但由于各地答复不一样,建议首先咨询当地税务局口径,并与其沟通确定。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