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交易中单方计提的增值税的合并抵消处理~
一、政策依据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10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
二、集团内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发生交易,其中一方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另一方,如按照税法规定,出售方属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而购入方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入产品过程中可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由于税项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产品转移时,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应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体现为一项资产。另外,在内部交易涉及的产品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该交易本身并未实现利润。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抵销出售方对有关产品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与购入方相应的存货账面价值时,该部分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随着后续产品实现向第三方销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二、政策分析
由上述政策可见,集团内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在合并层面并不认可,在内部交易涉及的产品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该交易本身并未实现收益,不应确认增值税。话不多说,咱们上案例:
【案例】
甲公司将成本为800万元的自产农产品以1000万元销售给乙公司,款项已支付,甲公司免征增值税,乙公司打算直接销售该农产品,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额。假定本年乙公司均未销售出去。
1.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2. 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9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银行存款 1000
3. 编制合并报表时,首先需要抵消未实现的内部收益;其次要考虑在内部交易中单方面确认的进项税,该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应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体现为一项资产。
具体合并抵消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1000
贷:营业成本 800
存货 110
递延收益 90
此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随着后续产品实现向第三方销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小编认为可以转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那么,如果甲公司销售产品给乙公司,甲公司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时,又该如何抵消呢?小编认为此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交易形成了无法抵扣的增值税额,基于合并报表层面的一体化原则,在合并报表层面属于一项损失,建议转入管理费用处理,表明这是由于管理层的决策导致了额外的经济利益流出,您如何考虑?欢迎留言区一同研讨~
作者:刘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