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的几个重要问题!备注信息有误可以收取吗
这几天经常有会员咨询发票开具的问题,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些问题统一总结如下:
1、采购部门员工报账时提交的增值税发票,收款人处没有填写,是否可以收取?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所以,收款人不是发票基本内容,开票方可以根据公司销售开票的需要决定是否填写收款人信息。
另外。在2016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中也讲到““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
2、公司收到专用发票上购买方银行账号有误,可以收取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也明确“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所以,纳税人收到的专用发票银行账号有误的,从稳妥的角度考虑,建议退回开票方,要求重新开具。
3、我们公司收到加工服务费的发票,规格型号处要不要填写加工材料的规格型号?公司收到建筑服务的发票,数量和单价处没有填写,可以收取吗?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另外,在2016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中讲到“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所以,开具加工劳务和建筑施工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具体业务项目没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的,可以不填写对应信息。
4、公司给单位工会开发票,购买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开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布后,2017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中讲到“《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所以,企业工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开具发票时,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5、发票备注栏备注信息有误,可以收取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而发票备注栏属于发票内容的一部分,应当如实填写。填写错误的,从稳妥角度考虑,建议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
作者:盛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