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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推行速度加快!实时汇总全电发票试点省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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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又在吉林、黑龙江、辽宁、大连、天津等15省市区试点受票!

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都能收取全电发票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开票方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电发票受票方试点省市计划单列市(据统计)累计36个。包括:四川、北京、江苏、浙江、深圳、山东、内蒙古、上海、广东、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青岛、宁波、厦门、吉林、黑龙江、辽宁、大连、天津、山西、甘肃、宁夏、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青海、西藏、新疆。

8月28日开始,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全面铺开了。


第一批: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试点。

第二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不含宁波)、深圳、山东(不含青岛)等五地试点。

第三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等三地试点。

第四批:自2022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等九地试点。

第五批: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三地试点。

第六批:自2022年8月28日起,吉林、黑龙江、辽宁、大连、天津、山西、甘肃、宁夏、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青海、西藏、新疆15省市区试点受票。36省市实现全电发票受票全覆盖。


行政划分  名称实行时间
直辖市  北京市2022年6月21日
  天津市2022年8月28日
  上海市2022年6月21日
  重庆市2022年7月18日
  河北省2022年7月18日
  山西省2022年8月28日
  辽宁省2022年8月28日
  吉林省2022年8月28日
  黑龙汇省2022年8月28日
  江苏省2022年6月21日
  浙江省2022年6月21日
  安徽省2022年7月18日
  福建省2022年7月18日
  江西省2022年7月18日
  山东省2022年6月21日
  河南省2022年7月18日
  湖北省2022年7月18日
  湖南省2022年7月18日
  广东省2022年6月21日
  海南省2022年8月28日
  四川省2022年5月10日
  贵州省2022年8月28日
  云南省2022年8月28日
  陕西省2022年7月18日
  甘肃省2022年8月28日
  青海省2022年8月28日
  台湾省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6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8月28日
  西藏自治区2022年8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2年8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8月28日
计划单列市深圳2022年6月21日
青岛2022年7月31日
宁波2022年7月31日
大连2022年8月28日
厦门2022年7月31日

除蒙沪粤外,其他各地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蒙沪粤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发票及电子发票,全电发票有以下优点: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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