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

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贷款利息是否扣缴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5-14
普通

近期有会员咨询,境内公司向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行贷款支付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们来分析一下。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和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境内公司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贷款利息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税函[2010]266号虽然明确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中国的居民,但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也就是说需要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鉴于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发生的境内业务并从境内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居民企业所得,不属于税法规定采取源泉扣缴所得税的范畴。同时,由于有些国家国内法规定对非居民在本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境外所得在境外所交的税款不予抵免,而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外分行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利息收入被扣缴的税款属于境内税款,不符合可抵免的规定,使得这部分税款在汇总到国内缴税时仍得不到抵免,这样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中国银行业海外业务的发展及支持金融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修改了国税函[2008]955号文的第二条规定,对相关所得的税收处理进行重新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自2015年7月19日起,境内公司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贷款利息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