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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涉税一次说清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1-08
普通
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往往会收取一定押金,
收取的押金是否涉税呢?

如果涉税,涉及哪些税呢?


一、增值税规定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三条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对于非酒类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于非酒类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装物周转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年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税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规定,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税对于包装物押金的规定,与增值税对于包装物押金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即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但对于酒类包装物押金,消费税和增值税有不同的规定:
增值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消费税: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不包括啤酒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三、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只有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超过一年及一年以上未到期的包装物押金,不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不同的。


四、非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暂行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列举的价外费用不包含押金,那么对于非包装物押金未到期,无论是否超过一年均不涉及增值税;同样,不涉及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于非包装物押金,如支付押金方违约,收取押金方将押金转为违约金或赔偿金等,且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相关,则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此相似的,还有保证金的涉税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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