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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9%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食用植物油有哪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10
普通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规定,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为13%。《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为11%。后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将税率调整为9%。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那么哪些植物油属于增值税相关政策中规定的食用植物油范围呢?



一、属于食用植物油范围的基本规定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二、后续正列举的食用植物油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明确,食用植物油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除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规定的食用植物油,其他的食用植物油都来自哪些政策呢?

下面一一列举。


1、棕榈油、棉籽油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六条第(一)项


2、茴油、毛椰子油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


3、核桃油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4、橄榄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


5、花椒油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


6、杏仁油、葡萄籽油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7、牡丹籽油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三、不适用食用植物油的范围



1、薄荷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不能适用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


2、亚麻油


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第一条


3、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4、皂脚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5、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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