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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研发和委内研发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影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15
普通

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有的企业自行研发,根据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但有的企业委托境外企业或境内企业进行研发,那么委外研发或委内研发的研发费,委托企业能否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何不同?

一、研发费的加计扣除

1.委托境内企业或个人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企业或个人研发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研发费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的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委托境内研发或委托境外研发的研发费的要求是否相同呢?是否允许企业委托境外企业或个人进行研发呢?

1.委托外部研发(即境内企业或个人研发)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因此,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两者都有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的要求,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委托研发费用包括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并且没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的部分”才予以扣除的限制,仅在占比方面有所规定。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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