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
目前很多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员工。根据《劳务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按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费以及代发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取得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人工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能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呢?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员工的人工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用工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务中有部分用工单位把劳务费以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一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外,还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部分年终奖,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2017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年终奖,合理部分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